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未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现住北镇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5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2时0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G****C号自卸低速货车(严重超载)沿义老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100M义县白庙子乡岳家屯村小学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安某某、贾某某相撞,造成安某某、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安某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李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自卸低速货车承载照片、称重检测单,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肇事车辆综合检测鉴定委托书1份,司法鉴定委托书2份,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贾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鞍机司鉴所[2019]机鉴字第YX-07-021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辽希司法鉴定中心[2019]伤鉴字第469号关于安某某损伤程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辽希司法鉴定中心[2019]伤鉴字第687号关于贾某某损伤程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关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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