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范检未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661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某陈庄镇******号,捕前住范某陈庄镇******村。
被告人罗某某,化名罗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7505*****,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四面山镇******,捕前住范某陈庄镇*****村。
二被告人均于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范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范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罗某某(化名罗某)后在一起生活。2016年10月份左右,罗某某怀孕,在孕期期间,张某某以家中贫困无力抚养为由,提出将孩子生下来卖出谋利,罗某某同意。2017年5月份左右,张某某通过焦某某等人介绍买主,于2017年6月19日在二人的女儿出生当天以51000元的价格卖给郑州市金水区的高某某。
2017年10月份左右,罗某某再次怀孕,在孕期期间,张某某通过微信又开始寻找买主。2018年6月3日,二人的儿子出生后一周,张某某通过杨某某介绍以82000元的价格卖给上海市青浦区的刘某某夫妇。
二被告人出卖亲生儿女共获利133000元。2019年5月22日,因感情纠纷,罗某某到范某公安局陈庄派出所揭发张某某出卖亲生孩子的行为,当日,张某某到陈庄派出所报案寻找失踪的罗某某,经民警询问当场承认出卖亲生儿女的行为。目前已追回赃款24000元,其余赃款被二人用于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张某某家中情况及照片、微信转账情况、张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范某杨集乡医院新生儿记录及住院病案首页、濮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郑州海普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甲、焦某乙、田某某、袁某某、曹某甲、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范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佳吝
书记员:孙 宁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范某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有关涉案款物贰万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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