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2********4110,汉族,系**大学美术学院学生,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暂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大学南院**号宿舍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城**馆**公司**分公司苹果手机销售门店内,用事先购买的手机模型将展柜上的1部银色苹果牌XS型64G手机掉包盗走,被及时发现当场抓获。经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99元。该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丢失及被盗物品报案登记申请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学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宋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倩竹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