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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未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组,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尹德勋,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同朋友杨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在梅河口市**足道休息消费,次日3时许,王某甲因和张某某(女)发微信的琐事与张某某男友高某某在微信中发生争吵并约定见面,随后,王某甲纠集杨某某、付某某驾车来到梅河口市轻工市场门前与高某某等人见面,下车前王某甲从车内携带一支匕首,双方见面后遂发生争吵,付某某先动手将高某某殴打,随后,王某甲持匕首、杨某某、付某某用拳脚将高某某及同行的王某乙殴打,期间,王某甲持匕首将高某某、王某乙捅伤。经梅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高某某胸腹部外伤致心包破裂、肺破裂,应评定为重伤二级;伤者王某乙腹部及臀部外伤致乙状结肠全层破裂,应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30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从沈阳市拘留所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多

于  淼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被害人王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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