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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租车**,出生地闻某某凹底镇西颜村,户籍所在地闻某某**镇**路**巷**号,现住闻某某**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被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28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M****5大众牌小型轿车沿G342线由姚村往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闻某某桐城镇东薛庄村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横过道路王某甲驾驶的(常熟0687375号)金箭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被害人,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帼萃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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