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甲 ,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西省沁源县**乡**村**号。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沁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妻子任某某(另案处理)开始抚养其孙子赵某某(2009年**月**日出生)。从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赵某甲与妻子任某某以赵某某智力不正常和大小便失禁为由,对赵某某经常谩骂、殴打、冻饿、体罚,致赵某某在学校垃圾桶找垃圾吃,大小便失禁,拖腿走路,面部、头部、腿部、臀部等身体部位多处受伤。2017年12月初左右,赵某某因感冒不再上学,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与妻子任某某仍对赵某某打骂。2018年1月7日、8日,赵某某被赵某甲送到本村医生郭某某、梁某某处治疗,因病情未见好转,赵某甲夫妇二人于1月8日送往沁源县人民医院救治,赵某某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某因大叶性肺炎并发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门诊手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20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经常采取谩骂、殴打、冻饿等手段对未成年家庭成员进行身体和精神的摧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鸳鸯
检察官助理:段潇容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门诊手册1份、补充说明1份、赵某某电子档案1份、伤情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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