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迪),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村**号,现住址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翔飞,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710012071。
辩护人马涛,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1693127。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高某某(2006年6月30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以其“小弟”被马某某欺负为由,提出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其“小弟”出出气,李某某便纠集史廷俊(刑拘在逃)、高某某、魏某某(2006年12月20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袁某某及另外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准备好棒球棍、钢管等作案工具,由史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奥迪A6轿车在涡阳县涡北街道牛庙行政村后海自然村东头找到张家乐,后李某某使用张家乐的手机通过微信与马某某互相辱骂并相约在涡阳县**街道闸北中心校门口打架,后王某某骑电瓶车带马某某到闸北中心学校门口,李某某,史某某等人持棒球棍、钢管,马某某、王某某持电线,双方见面后互相殴打。致使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受伤情况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案发后李某某已取得马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高某某等多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晓梅
检察官助理:于小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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