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宁某烘,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开发区佛山市惠汇塑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村**号。2018年9月28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烘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宁某烘伙同宁某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开发区佛山市惠汇塑料有限公司宿舍201房内,乘被害人严某彬(系未成年人)睡觉之机,由宁某槐盗窃了被害人放在床头充电价值1536元的华为畅享MAX手机一台。同日12时许,被告人宁某烘与宁某槐携带盗得的手机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祥云手机配件店准备解锁该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宁某烘手上缴回被盗的手机。破案后,被盗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宁某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彬的陈述;5.被告人宁某烘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靖

2019818

附:

    1.被告人宁某烘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卷宗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