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未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有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与宫某甲互为微信好友后,许某某以女性身份和宫某甲聊天,获取宫某甲的信任,后以本人微信限额为由,借用宫某甲的微信号。2020年1月19日,许某某登录宫某甲的微信,冒充宫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宫某甲微信中的好友共计4400元,其中黄某某被骗500元,宫某丙被骗200元,汪某某被骗200元,宫某丁被骗400元,姚某某被骗300元,成某某被骗400元,宫某1被骗300元,王元鑫被骗1600元,宫某乙被骗200元,刘某1被骗300元。
2.被告人许某某与陆某某互为微信好友后,以女性身份与陆某某聊天,获取陆某某的信任。2020年3月9日,许某某以本人微信限额不能使用为由,借用陆某某的微信号。当天陆某某将自己的微信登录方式告诉许某某后,许某某登录陆某某的微信,冒充陆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陆某某微信中的好友共计1750元,其中江某被骗130元,宋某某被骗200元,陆某乐被骗200元,陆某1被骗200元,陆某杰被骗200元,李某某被骗260元,陆某2被骗260元,殷某某被骗300元。
3.被告人许某某与王某伟互加为微信好友后,以女性身份与王某伟聊天,获取王某伟的信任。2019年12月12日,许某某以网上买东西为由,借用王某伟的微信号。当天许某某登录王某伟的微信,冒充王某伟,以借钱为由,骗取王某伟微信中的好友共计616元,其中王某收被骗300元,王某克被骗300元,刘某军被骗16元。
4.被告人许某某与王某1互为微信好友后,许某某以女性身份和王某1聊天,获取王某1的信任。2019年9月8日,许某某以发工资为由,借用王某1的微信号。当天许某某登录王某1的微信,冒充王某1,以借钱为由,骗取王某1微信中的好友共计900元,其中徐某某被骗300元,卞某某被骗300元,高某某被骗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甲、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宫某乙、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葛绍志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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