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饭店领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2日被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0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邀约被害人杜某某到其朋友李某某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路的家中玩耍,杜某某到李某某家后发现有李某某和其女朋友黄某某、王某某以及王某某的朋友老某(基本信息不详)等人在。几人喝酒至次日0时许,王某某遂向杜某某索要其之前答应过要送给王某某的一个手机,杜某某拒绝,王某某遂用威胁性的口吻说道:“你拿还是不拿?”杜某某再次拒绝,王某某遂用手掐住杜某某的脖子,老某见此情况便使用李某某家中炒菜用的铁质勺子敲打杜某某头部两下致其头部流血,杜某某害怕被继续殴打,遂将自己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内存64G)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手机拿到后离开现场。几天后,王某某将涉案手机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云巢商场附近的一个路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利
检察官助理:李云
2020年6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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