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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某某盗窃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未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瑶湖新力都荟广场麦寻女装店内将一件白色套裙盗走。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瑶湖奥体天虹3楼简薇姿服装店内将一件粉红色双面格子呢子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元)盗走。

3、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奥体天虹三楼曦城物语店内将一件人字纹西装外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元)和一件毛衣盗走。

4、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上海路high潮内的麦寻女装店内将一件长款粉色羽绒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0元)盗走。

5、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瑶湖新力都荟广场一楼库社优品店内将三条爱念牌儿童内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元)和一条猛踏牌男士内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元)盗走。

6、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瑶湖新力都荟广场一楼名创优品店内将两副墨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元)、三条女士内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元)、一个帆布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元)盗走。

7、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瑶湖新力都荟广场一楼麦寻女装店内将一件针织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元)和一条休闲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元)盗走。

8、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未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瑶湖新力都荟广场一楼古鲨店内将一条男士休闲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元)盗走。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玲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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