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物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未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南段最高人民检察院门前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甲相撞,致使李某甲倒地受伤,后被告人未某某将李某甲送往医院救治。同年6月12日,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C7、四肢瘫继发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8月10日主动到交通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研究文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媛丽
检察官助理:吕永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未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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