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未某某、黄某某合谋,进入被害人焦某某用于堆放服装产品的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3组116号仓库内,将该处存放的1800余件童装窃走,后将衣服运到江西省南昌市进行销售。
同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南昌市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并在南昌市广阳小区内查获了二被告人窃得的服装共计1813件。经鉴定,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未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丰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未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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