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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某某、魏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472号 

被告人未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44********,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行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魏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未某某、魏某某位于南昌县**乡**村的房子欲被征收,为多得征收补偿款,未某某便通过村干部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负责征收丈量的南昌县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技术丈量组工作人员胡某某(已判决),让其在未某某房屋丈量登记表上虚增房屋面积,并答应胡某某提出的待补偿款到位后,给予其150000元好处费的要求。

2018年1月24日蒋某某、胡某某等人对未某某、魏某某的房屋进行丈量,采取改变房屋结构、虚增面积的方式,出具虚假丈量材料,以未某某、魏某某名义签订征收协议,因此让未某某、魏某某多得国家补偿款30余万元。2018年2月11日,未某某银行账户获得共计补偿款1775549.6元,在获得补偿款后,魏某某通过蒋某某将150000元人民币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钱后从中拿出40000元分给了蒋某某。

被告人未某某、魏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12月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未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房屋丈量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未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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