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木某某布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51996********,四川省甘洛县人,彝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铁,男,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51995********,四川省甘洛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呷某甲,男,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51994********,四川省甘洛县人,彝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呷某乙,男,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51997********,四川省甘洛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布某、阿某某铁、呷某甲、呷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木某某布某、呷某乙、呷某甲、阿某某铁形成盗窃合意后,于2019年8月30日由阿某某铁驾驶车辆搭乘木某某布某、呷某乙、呷某甲从成都出发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在确定盗窃地点进行先行踩点后四人行至游仙区剑南路东段102-22号的“**保健浴足”店休息。同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木某某布某、呷某乙、呷某甲搭乘出租车窜至游仙小枧沟镇一号桥踩点地点附近,通过攀爬外墙的方式先后窜入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绵州水郡”二期建筑工地、“绵州水郡”三期建筑工地、中亚建业“领地兰台府”建筑工地,由呷某乙、呷某甲望风及接应赃物,木某某布某进入工地员工宿舍进行盗窃,乘工人熟睡之机,先后将被害人夏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十余人的十余部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由阿某某铁驾车至现场附近将三人接应逃离现场返回成都,后将所盗手机销赃所得54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13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中被害人夏某某被盗的Ipone6SPlus128GB手机价值人民币1856元、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小米牌红米NOTE7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071元,被害人唐某某被盗的Ipone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872元。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小米86GB手机价值人民币825元。案发后,阿某某铁、呷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呷某乙于同年10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木某某布某于2020年6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布某、阿某某铁、呷某甲、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布某、阿某某铁、呷某甲、呷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布某、阿某某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木某某布某、呷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阿某某铁、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被告人木某某布某、阿某某铁、呷某甲、呷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木某某布某现羁押于绵阳市三台县看守所,被告人阿某某铁、呷某甲、呷某乙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及光盘二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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