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木生**,曾用名木生**,男,彝族,农民,文盲,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77****153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会*村*组*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生**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木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到宁蒗县战河镇汉家厂村委会五组“地认依得(彝语音译)”集体林区内砍伐云南松6株。同年3月11日-14日期间木生**将盗伐的6株云南松造成46件2米材。经鉴定,木生**盗伐的6株云南松立木蓄积为14.1706立方米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生**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集体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西鲁东
检察官助理:谭国超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394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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