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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诈骗案)_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尖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219**********,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尖扎县,捕前住尖扎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尖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尖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木某谎称在尖扎县城能帮忙收购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多某某3.2万元;骗取被害人马某克7万元,共计10.2万元人民币,赃款全部被挥霍。

2017年,被告人木索与被害人马某克通过马某子相识,其间,被告人木某谎称其在海南州****承包牧民安置房工程,邀被害人合伙,被害人当即表示同意入伙。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木某以合伙干工程预交定金为由,从被害人马某克处骗取4万元人民币,赃款全部被挥霍。

2018年5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木某谎称其亲属在河南县农商银行工作,以帮忙办事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克1万元;骗取被害人应某某2.8万元和一辆比亚迪F3轿车。上述赃款全部被挥霍,追缴赃款0.5万元已返还被害人马某克;比亚迪F3轿车经鉴定价值达31429元人民币,现被侦查机关扣押后返还于被害人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协议书、民事诉状、(2018)青232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青海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青海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欠款帐本、车辆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等;2.证人汤某某、马某子、周某的证言;3.被害人多某某、马某克、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木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1.1429万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尖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海丽  

            辛婷婷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木某现在羁押于尖扎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卷共6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追缴赃款0.5万元已返还被害人马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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