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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某诈骗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达斡尔族,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木某某将其名下420亩土地承包给敖某某耕种,双方商量粮食差价补贴归木某某所有。当年敖某某将420亩土地种植玉米。2018年村里统计种植耕地面积及耕种农作物种类情况时,被告人木某某得知2018年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为100.00元/亩,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为234.00元/亩,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给敖某某的420亩土地谎报种植了大豆。木某某从中骗取国家粮食差价补贴款56,280.00元。案发后木某某向莫旗纪委监委已上缴98,28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套取国家粮食差价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被告人有自首和退赃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莫旗**镇**村被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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