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4351986********,彝族,文盲,无职业,群众,出生地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2018年10月4日因其患有重大疾病不适宜关押,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木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窜至武汉市江汉区**园**栋**单元**室,采取溜门入房手段,进入被害人江某甲家中,盗窃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等人的VIVO牌X5手机一部、朵唯牌A3手机一部、XIANGYING牌皮包一个、HOWRU牌双肩包一个、黑色无牌斜跨包一个、米色无牌斜跨包一个。经鉴定,上述VIVO牌X5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朵唯牌A3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XIANGYING牌皮包价值人民币5元,HOWRU牌双肩包价值人民币20元,黑色无牌斜跨包价值人民币20元,米色无牌斜跨包价值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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