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木某某窜至涡阳县**广场东侧“**”店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店内北侧卫生纸堆上的苹果手机盗走,后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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