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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木某某与陈某某到邢台县**镇**物业办理物业费手续时,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木某某将物业工作人员靳某某打伤。经鉴定:靳某某面部神经损伤属轻伤一级、面部及右眼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证明、短信内容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宏峰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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