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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875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9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木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坪里十字路口烧烤店外,酒后持啤酒瓶随意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并致其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等;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迪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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