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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5********,纳西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场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号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时18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和某某、李某某接到110报警后,带领辅警杨某某、杨某甲、苏某某赶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太和商业广场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并将被打后报警的张某某带到祥和派出所制作笔录。因调查张某某被打一事需要,民警和某某、李某某又带着辅警杨某某、杨某甲、苏某某返回太和商业广场“见囍酒吧”门口调取监控视频,看见张某某叫来的张某甲和木某某在“见囍酒吧”门口大声吵闹后,民警一直耐心劝解,并让在场的陈某某、陈某甲、和某某等人送张某甲和木某某回家休息,但两人一直不听劝解,并与民警吵闹、争执。在民警劝解木某某回家休息时,木某某趁辅警杨某某不备,朝杨某某的右侧面部打了一巴掌,杨某某被当场打倒在地。后民警立即将木某某控制住,并将其带至祥和派出所接受调查。辅警杨某某被送至玉龙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杨某某右侧下颌区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被告人木某某的家属对杨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反馈记录单、抓获经过、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陈某甲、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活体检验记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暴力的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五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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