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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94********,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村**巷*号,住新疆呼图壁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木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乌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793号灯杆处时,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努尔布拉提

检察官助理: 艾克拜尔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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