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2时00分许,被告人木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木某某饮300克五粮液白酒,于次日凌晨00时30分,被告人木某某驾驶新N0****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黄金海岸对面的停车场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晓燕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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