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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2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91990********,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家园**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2时00分许,被告人木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木某某饮300克五粮液白酒,于次日凌晨00时30分,被告人木某某驾驶新N0****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黄金海岸对面的停车场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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