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8********,哈萨克族,中专肄业,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住该市**镇**高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木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新H*****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疆北屯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街**小区前路段时,与该路段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任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木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5月16日23时许05分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北屯市**小区内将木某某查获。经十师北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
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木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十)公(司)鉴(法临)字[2019]**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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