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4********,纳西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人从事旅游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0时50分,被告人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行使至古城区民主路红太阳广场路段时,遇交警大队民警查纠,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当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3月19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1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人员档案、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桂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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