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木某某力·木合塔尔,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山区**街**号高层**楼**室,住址同户籍地。2012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盗窃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力·木合塔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木某某力·木合塔尔在本市天山区碱泉一街**号**家属院高层楼顶观察发现**室无人,遂以从楼顶反扒阳台,敲砸厨房玻璃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存放的现金共计2358.35元人民币(面值100元人民币16张、20元面值人民币3张、10元面值人民币22张及一些旧版人民币)及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福字吊坠两条,彩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涉案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共计11183.13元。案发后,所有涉案物品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至被害人徐某某。未追回的部分现金和鉴定费用也已由被告人木某某力·木合塔尔的家属偿还给被害人徐某某,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力·木合塔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窃取现金2358.35元,窃取黄金首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8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瑞东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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