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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抢劫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木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号)。2015年11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因故意伤害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2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9年12月2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木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中段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营业部营业大厅内,持刀挟持正在办理业务的被害人朱某某,并口喊“抢劫”,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及保安对峙,木某提出索要200元,后又改要500元。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特警赶至现场,特警与木某交谈,接过银行工作人员准备的钱款后,要求木某将刀放下,木某将刀放下后被特警抓获。期间,木某提出让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木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存在,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木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物证水果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鉴定意见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木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木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水果刀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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