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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乃尔戈、沙果子等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木乃尔戈,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组**号,2017年1月16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沙果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12月、2014年3月、2014年6月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果子、木乃尔戈、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共谋,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采取由木乃尔戈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沙果子至被害人身后,由沙果子伸手盗窃他人随身物品的方式,多次实施扒窃:1.2020年3月31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木乃尔戈伙同被告人沙果子驾驶一辆黑色的摩托车,至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动物园公交站辅道上,扒窃被害人任某某上衣左侧包内的一部VIVO 牌手机;2.2020年3月31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木乃尔戈伙同被告人沙果子驾驶一辆黑色的摩托车,至成都市成华区荆竹中路路口,扒窃被害人唐某某上衣右侧包内的一部魅族牌手机;3.2020年4月2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木乃尔戈伙同被告人沙果子驾驶一辆黑色的摩托车,至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公交站附近,扒窃被害人蒋某某上衣左侧包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4.2020 年4月2日17 时许,被告人木乃尔戈伙同被告人沙果子驾驶一辆黑色的摩托车,至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路与杉板桥路交叉口,扒窃被害人胡某甲衣服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还与被告人伟某某经共谋,采取由伟某某驾驶汽车将木乃尔戈、沙果子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保利198附近取作案工具摩托车,再由被告人木乃尔戈驾驶该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沙果子至被害人身后,由沙果子伸手盗窃他人随身物品,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实施盗窃完毕后,由被告人伟某某将木乃尔戈和沙果子接回,木乃尔戈、沙果子以单边接送一次支付人民币200元给伟某某的方式,多次实施扒窃: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伟某某驾驶汽车送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到成都市新都区保利198附近取作案工具摩托车后,当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木乃尔戈驾驶该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沙果子至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与大慈寺路路口,扒窃被害人胡某乙大衣右侧包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2020年4 月22日被告人伟某某驾驶汽车送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到成都市新都区保利198附近取作案工具摩托车。当日19时许,被告人木乃尔戈伙同被告人沙果子驾驶一辆黑色的摩托车,先后至成都市高新区昆阳路与交子大道路口处、成都市高新区仁和东街和新园大道交叉口、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国防家园”门口东侧大约100米附近,分别扒窃被害人梁某某、何某某、朱某某上衣口袋内的苹果手机共三部。被告人伟某某事后分得人民币1600元。

2020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路**号**小区挡获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伟某某。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乃尔戈伙同沙果子、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沙果子、木乃尔戈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伟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木乃尔戈、沙果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提讯提解证三张;换押证三套;

4.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三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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