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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朝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朝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6********,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2时许,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D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板镇巴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巴林路与北市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的龙某某驾驶的蒙D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朝某某于2020年05月25日23时许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镇**居民区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朝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50.7 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一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5.被告人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朝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协议,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1至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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