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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27

被告人望某某,女,1958****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6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12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1月的一天,被告人望某某为食用罂粟叶,在宜昌市夷陵区******组自家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种子。至201957日,望某某种植成活罂粟植株共计515株,当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依法清点并铲除。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抽样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果实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等鸦片毒品成份。

201957日,被告人望某某经公安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植株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材料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检查、销毁等笔录;6.被告人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望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超

2019121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号,电话1507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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