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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望某某、龚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8〕1022号

被告人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0********,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初中文化,宜城市**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5********,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高中文化,湖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4********,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初中文化,宜城市*甲米业有限公司**湖北**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7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同年5月24日、8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程新景(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宜城市共同出资成立了湖北**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2014年底,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在**集团的股东会议上,一致同意由李某某提出的成立湖北一家人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来缓解**集团资金紧缺的议案。2014年12月,李某某伙同程某某等人在本市武昌区水果湖路汉街武汉**房设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李某某全面接管公司业务,在本市武昌区**号洪山区铁机路附近、江汉区三眼桥附近等地设立门市部,以被告人龚某某成立的湖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甲米业有限公司宜城市*乙米业有限公司宜城市**购销有限公司宜城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招聘**、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以许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及门市部与客户签订《借款及服务协议》的形式,非法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截止至2016年1月,**公司共计吸收艾某某、杨某某等210人款项人民币42399983.88元,造成上述人员损失人民币16529022.62元。

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材料等;3.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倩倩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望某某、龚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7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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