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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73********,藏族,文盲,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22日木里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19年9月23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朗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木里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九日;于2017年5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木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木里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朗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朗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朗某某在**乡山上放牲口时,在岩缝处发现一皮口袋,朗某某将口袋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支火药枪及火药桶两件物品,遂将两件物品拿回其位于木里县**乡**村**组地域独自居住的空心砖房处,将火药枪藏匿于床铺棉絮下,将火药桶装进皮口袋悬挂在床头。

2019年9月21日12时许,木里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乡**村村民朗某某私藏的枪支,并在其居住的砖房内查获火药枪一支和黑火药7克。2019年9月22日木里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展开调查。2019年9月23日9时10分,被告人朗某某到木里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枪一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4.检查笔录;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朗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朗某某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才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木里县**乡**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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