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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朗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992年被告人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0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1日被告人郎某某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郎承明携带毒品从江城县康平镇二官寨欲前往江城县宝藏镇龙马电站。当日20时21分,民警在宝藏镇瓦科寨泥土路上抓获被告人郎承明从其左腋窝下查获外用透明胶带包裹内用黄色锡纸包裹的毒品1包;从其左侧外衣下口袋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4小包毒品。经称量及鉴定,从郎某某左腋窝下查获的1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997.83克,含量为71.0%;从其左侧外衣下口袋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2小包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1.67克,含量为16.1%;1小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系海洛因,净重1.04克,含量为73.6%;1小包黑褐色膏状毒品系吗啡,净重1.28克,含量为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证人证言:询问笔录;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吗啡,共计净重1001.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又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在江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起诉书8份。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吗啡,共计净重1001.82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江城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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