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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朗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8********,傣族,文盲,务农,住盈江县新城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盈江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4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朗某某在盈江县新城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的院场上和家外的路边,用一把菜刀将向其讨要债务的包某某砍伤。当日21时许,被告人朗某某到盈江县**派出所投案自首。经盈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朗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二册,光碟六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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