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因损毁公司财物被海伦市公安局治安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7********,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拉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村**道**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房**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7********,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排**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曾用名:杨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易武乡乡直单位曼腊马叭茶厂55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0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曼腊边防派出所作治安调解处理;2017年7月5日因吸毒被罚款处罚;2019年3月8日因吸毒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2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2017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队**幢**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7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永安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会**号,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景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不执行拘留的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0********,拉祜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会**组,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胡某某、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朗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23日报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交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7年1月,芦某某(已另案起诉)因与罗某某存在矛盾纠纷,安排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等人租车,准备作案工具,张某乙邀约人员。组织张某某、丁某某、王某丙(三人已另案起诉),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杨某甲、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胡某某、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等20人找罗某某等人解决,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等20个人于同月21日到达沧源,当日19时许,芦某某和罗某某商谈后,董某某驾驶车送芦某某回康乐酒店停车场下车,张某甲、丁某某、王某丙和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杨某甲、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胡某某、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等人便使用钢管、木棒、长刀等工具打砸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和杨某戊驾驶进来的车辆,造成白色大众轿车(牌照为云******)毁坏价值人民币26990元、黑色大众高尔夫(牌照为云******)毁坏价值人民币11050元。
打砸车辆后,20个人往临翔区方向行驶,2017年1月22日0时33分始,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特警大队民警在临翔区南信桥大转山进城主干道设卡点从云******越野车上抓获王某丙、丁某某、杨某乙、高某某、张某乙等5人,从云******面包车上抓获林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等4人,后在临翔区昔本一旅社抓获卢某某、杨某甲、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杨某丙、刘某某等7人;2019年1月24日17时11分,崔某某到临翔区公安局投案。后因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又重新立案,网上追逃上述被告人,被告人卢某某2019年9月5日13时许到昆时铁路公安处曲靖北站派出所投案自首;林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9时许,王某甲、嘎某某、李某甲于同日15时30分许,刘某某、杨某乙于同月27日11时许,王某乙于同月29日15时许,杨某甲于同年10月7日15时10分许,张某甲于同年11月26日10时30分许到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白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民警抓获;胡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15时25分许被江城边境检查站抓获;杨某丙于2019年11月2日14时20分许被江城边境检查站抓获。崔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12时30分左右被秦皇岛市分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19时30分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临海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2.非法经营罪
2018年9月至10月间,芦某某建立“我的兄弟”微信群,组织被告人郝某某、张某乙、王某丙、丁某某、郑某某、仁某某、李某乙、木某某、黄某某、左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十四已另案起诉)、朗某某、彭某某利用车辆多次从景洪市至临沧市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其中,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芦某某再次组织被告人郝某某、张某乙、王某丙、郑某某、丁某某、李某乙、木某某、左某某、唐某某、潘某某、仁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朗某某、彭某某等人从景洪市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准备前往临沧市。次日凌晨04时30分,被告人驾驶车辆运输卷烟至岩帅镇小团县**公里大转弯处时,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岩帅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运输卷烟的云******金杯牌小型汽车、云******福田牌小型汽车、云******长安牌小型汽车内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共计8070条,经鉴定,价值792600元人民币。
朗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到勐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彭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8时40分许蒙自市新安所镇米线小镇一城投公司员工宿舍楼门口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扣押的运输卷烟车辆等作案工具等;
2、书证:17名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我的兄弟”群等微信聊天记录,朗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时,关于查询彭某某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的说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罗某某、董贺海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程斌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认定文书等鉴定意见,被损坏车辆的价格鉴定文书;
8、电子数据:本案运输卷烟车辆的行驶轨迹,活动轨迹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杨某甲、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胡某某、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参加以芦志勇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朗某某、彭某某参加以芦志勇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杨某甲、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胡某某、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朗某某、彭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卢某某、白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胡某某、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非法经营罪中,被告人朗某某、彭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中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光盘123张。
4.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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