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满族,初中文化,原霞浦县**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辽宁省凤城市**家属楼**号**单元**室,户籍在辽宁省东港市**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路**号**幢**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0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朗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和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本院依法二次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分别自2019年10月11日至25日、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3月8日至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霞浦县**酒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场所在霞浦县**街道**社区**路**号**市场**号楼**室,经营范围为住宿、推拿、足浴。2016年8月份左右,王某某(已判决)、林某某(另案处理)到霞浦县与陈某某商谈该公司股份转让事宜,由林某某等人收购了该公司部分股份,并于2017年4月19日变更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股东刘某某占80%、周某乙占20%(另案处理)。2016年9月,被告人朗某某受聘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29日间,被告人朗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利用霞浦县**酒店有限公司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朗某某等人召集会议制定和推广卖淫项目,并先后找了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到该公司组织卖淫,安排了8619-8622、8633、8635-8638、8651号等10个房间专门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8623号房间为卖淫人员休息场所,安排该公司服务员在二层楼梯口推荐或引导客人消费卖淫项目获取提成,并将卖淫项目以梦幻之旅等为名,卖淫人员工资每五天一结算,累计组织的卖淫人员达31人,违法所得达人民币3380294元。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2月至5月负责在该公司内组织卖淫事宜,管理卖淫人员、发放工资等;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某等人负责在该公司内组织卖淫事宜,管理卖淫人员、发放工资等,并指使刘某甲(已判决)到该公司参与管理卖淫人员。2018年3月29日晚,该公司内因组织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卖淫人员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管某某、周某丙等人。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朗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大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辽宁省凤城市**施工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朗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户籍证明、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明细、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邱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林某甲、张某甲、陈庆斌、雷某某、庄某某、曾某某、巫某某、赵某某、吕某某、阮某某、林某丙、吴某甲、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管某某、周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朗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霞浦县**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某利用霞浦县**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志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朗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2、案卷叁拾叁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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