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原太湖县**客运有限公司司机,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朋某某驾驶皖******号中型普通客车,载22人(其中包括一名儿童)行驶至太湖县**县道8km+200m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11人,实载22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1人,超过额定乘员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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