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有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灰色二轮摩托车(载舒某某)由南漳县九集镇涌泉街道至南漳县城关镇船湾村家中,行驶至南漳县水镜大道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前路段,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某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某某某驾车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6.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某某某带至南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3.66mg/100mL。某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证明、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现场笔录、现场查获及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血样抽取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6281****;

2.随案移送刑事诉讼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