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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开设赌场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曾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份,被告人曾某以每月10000元为“贵哥”的名为“吉利网”的时时彩赌博网站进行后台维护,后曾某在期位于娄底市娄某某**街道**社区**轩**室的家中,以5000元每月的工资,纠集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已判决)担任“时时彩”网站“吉利网”后台维护。李某某、金某某自2017年11月中旬以来,为吉利网时时彩网站当客服,为进入吉利时时彩网站的参赌人员充值,到2018年1月8日该窝点其被公安机关查获,曾某等人已为“吉利网”时时彩网站充值675858.38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充值记录、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及同案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系主犯,且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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