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朱室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曾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曾高某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用开锁工具将李某甲家中房门打开,从床上和床头柜盗窃红米NOTE7PRO型128G内存手机一部,深蓝色小米手机一部。经埇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112元。
2.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曾高某到宿州市埇桥区**路,用开锁工具将王某某家中房门打开,在桌子上盗窃银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经埇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曾高某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用开锁工具将李某乙家中房门打开,从床头桌子上盗窃金色Vivo Y66i型32G手机一部。经埇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宾馆内将被告人曾高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高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侠
检察员:刘丽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高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共玖拾捌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