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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文文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文文,曾用名文武,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文文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红瓦4期13栋2单元,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   1300元的电瓶车盗走,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小区住户及门卫挡获。

2020年3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文文、曾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港东一路550号成都裕通钢铁有限公司非机动车停车棚内,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詹某某、邓某某电瓶车内价值人民币920元的电瓶共三块,并销赃。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在被告人文文的协助下,被告人曾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学府街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文、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文、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文、曾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文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两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文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青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文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曾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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