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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王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曾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段**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8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曾某结识被害人陈某某后,向陈某某提出了利用移动通信公司营销活动漏洞套现的营利模式。由于移动通信公司已经发现该漏洞,并进行了弥补和监管,所以曾某提出的模式无法实际营利。曾某隐瞒真相,虚构可以营利的事实,以被害人投资的部分本金假冒收益定期返还,不断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期获取更多投资。在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多次投资后,2017年8月,被告人曾某以扩大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等多人投资,在本市武侯佳灵路20号九峰大厦A座成立**有限公司,并伙同被告人王某继续以被害人投资的部分本金假冒收益进行返还的方式,编造公司正常经营盈利的假象,骗取被害人持续投资。至案发时,被告人曾某、王某以“串号费”、“资源费”骗取投资后,实际获利人民币7919443元。被告人曾某以虚构员工冒领工资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410800元,以公司盈利分红的名义骗取人民币849900元;被告人王某以公司盈利分红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22400元。

2018年开始,被告人曾某又以上述方式,欺骗被害人孙某某在云南、重庆等地投资成立公司,至案发时,实际骗取人民币15464233元。案发期间,被告人曾某、王某多次到澳门赌博,耗用骗得赃款人民币数百万元。2018年底被告人曾某、王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返还收益。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曾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王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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