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曾某,聋哑人,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3********,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住衡阳县**乡**村**组,201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2015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西渡镇得阳鞋厂对面采取套锁方式盗得汪某某紫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60元。
2.2020年4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西渡镇槐花南路6号院内采取套锁方式盗得蔡某某葡萄紫色乖乖兔电动车一辆。在转移途中,该车显示电量不足,被告人曾某遂将该车放在城东美玲副食店内充电,随后离开。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040元。
3.2020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西渡中学附近一小区内采取套锁方式盗得肖某某红色豪门摩托车一辆,离开现场途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880元。
以上,被告人曾某盗窃三次,盗窃价值计4680元。被盗车辆均已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领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蔡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年内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应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敏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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