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长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硕士研究生,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原**,住四川省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2月26日被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2月3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长江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德阳市罗江县(2017年更名为罗江区)**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德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某、德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罗江“临江仙”项目负责人杨某某等12人提供帮助,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37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德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某110万元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德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某在罗江承揽的市政工程BT项目A段、B段的保证金缴纳、退还,回购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肖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10万元。
2.收受德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19万元
2010年春节至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德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东山印象”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增建地下车库入口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19万元。
3.收受罗江“临江仙”项目负责人杨某某46万元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罗江“临江仙”项目负责人杨某某承建“高山流水”、“临江仙”、“隐海”项目的土地征用、电线改迁、项目申请补助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杨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6万元。
4.收受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20万元
2016年底,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之子陈某乙在罗江承揽工程催收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甲所送人民币20万元。
5.收受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2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在税费减免、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20万元。
6.收受德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18万元
2018年底,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德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在“香山鹭岛”项目推进、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潘某某所送人民币18万元。
7.收受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某某12万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区**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某某任职该公司董事长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黄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
8.收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10万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区**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在承揽市政工程BT项目A标段增补工程量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周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
9.收受四川**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5万元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承揽电力工程、工程尾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方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10.收受德阳**电子科技学校董事长古某某5万元
2014年底,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德阳**电子科技学校董事长古某某在土地出让、返还土地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古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11.收受医药销售公司销售员李某乙4万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区**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乙在罗江成立医药销售公司、奖励返还税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李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12.收受四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4万元
2013年,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的“**酒业”在经营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提供帮助,收受陈某丙所送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曾长江的亲友代其退缴涉案赃款14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长江利用担任罗江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7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黎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长江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十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