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吸毒成瘾严重,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6月间,经向上家陈某某等人购买毒品冰毒后,在*市*镇*路*医院附近以每克毒品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毒品冰毒(净重约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处行政拘留),现场收取林某某支付的部分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林某某支付的剩余毒资人民币100元。同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市**镇**小学附近以每克毒品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将毒品冰毒(净重共计约1.66克)贩卖给林某某,合计收取林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净重共计约1克)给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600元。
2020年7月6日晚9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镇**小学附近抓获被告人曾某某,现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1.44克)。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现场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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