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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超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曾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曾超、万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8000余元人民币在钟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通称:“冰毒”)25克,但实际购得冰毒约19克多。后曾超与万某某一起回到广汉市**大街****家属区万某某租住房内对所购得的冰毒添加辅料,并分装成0.27至0.48克不等的小袋,2020年7月13日23时50分许公安民警挡获曾超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38小袋,净重共计14.11克。

2.2020年7月13日17时许,在广汉市“天府城小区”附近,被告人曾超进入杨某某驾驶的川F5****车内,向杨某某出售冰毒1小袋,净重约0.1克,杨某某向曾超支付毒资人民币现金100元。 

3.2020年7月13日左右,钟某某通过电话与万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后向被告人曾超支付宝转账1200元,购得毒品冰毒1小袋,净重约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超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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