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曾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宾阳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宾阳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超、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曾超、王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共同租用了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购买用于诈骗的电脑、QQ、公民个人信息等工具,并以学生参与清华大学培训班的名义,各自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曾超诈骗得手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得手45000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昵称为***的QQ账号(账号为66365****),添加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方某某为好友,以上述方法,诈骗培训费用45000元。被害人方某某于2019年9月5日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0038118********向房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2300********转账450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曾超使用昵称为*****的QQ账号(账号为47994****),添加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常某某为好友,以上述方式,诈骗培训费用30000元。被害人常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44020********,向被告人曾超持有的唐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0100********转账30000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曾超、王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分别从网上向他人购买包含姓名、学校、住址、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到江门市江海区******抓获被告人曾超、王某某后,分别从被告人曾超的手提电脑中查获包含姓名、学校、电话等内容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66条,包含姓名、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505条;从被告人王某某处的手提电脑中查获的包含姓名、户籍、住址、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91条,包含姓名、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2.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曾超、王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超、王某某利用网络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超、王某某利为实施犯罪,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购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乐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超、王某某利现均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作案工具建议上缴国库。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