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德化县**镇**村**号,现住德化县**镇**花园**幢**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晚上至次日凌晨,王某甲(已判决)到永春县**镇王某乙等人经营的**KTV喝酒,由于该KTV所需酒水未向其购买的原因,便以服务态度差、没有小姐等为由,故意滋事随意辱骂王某乙等人,后伙同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某(均已判决)及陈某某(另案处理)持菜刀、镀锌管、木棍等械具追砍、殴打在场劝解的郑某某、王某庚以及围观的王某辛,其中造成郑某某后背、手背、臀部、腿部等多处裂伤。
从微信群中得知该事后,为报复对方,许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曾某某、苏某某(已判决)等人,驾驶闽CH3N**面包车到**KTV,持砍刀、镀锌管等械具追砍王某甲、王某丁等人,直至接到报案的民警赶到**KTV后才趁乱逃离现场。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德化县浔中镇被抓获。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扣押闽CH3N**白色面包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王某辛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公众场所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闽CH3N**白色面包车现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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